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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判决(1 / 1)

在丫头??开庭不久,保安队长抛婴案也开庭了。刘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他分别见了保安队长和厂长,把辩护的方向作了沟通。

公诉方在讲述了事情经过后,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保安队长。

保安队长说:我并没有故意杀害婴孩,如果故意杀人,我只要当场一掐就可以杀死婴孩,根本没必要抱着婴孩走,至于把婴孩弄到河里,当时是在逃跑过程中本想扔在桥栏边让行人捡走的,只是婴孩包太轻了,被风一下吹到河里的,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然而警方对现场目击的者调查、追捕他的医院保安和护士的证词,都说他是故意把婴孩扔到河里去。

法庭在审理厂长教唆杀人案时,有了很大争议。

厂长说:我并没有让保安队长去杀人。

公诉方问:警方在事发当晚到你厂找你时,你为什么要躲避?

长说:我没有躲避,那天傍晚我出去喝了点酒,喝多了,想洗洗脚,结果是犯了生活错误,也自首了。

公诉方问:洗脚要包下10天时间?还不准小店亮招牌灯,这不是单纯的洗洗脚了。

厂长说:我就是想独自享受下生活,平时工作太累了,老婆过世早,一个人很孤单的,老是工作工作工作,身心疲惫不堪就想放松一下,之间发生了点感情上的事,完全是个人自由。

公诉方说:不是想放松一下那么简单吧。你还打电话想到别人家里躲避,我们有证据。

厂长:我是打过两个电话,都没人接或没通话,能说我打电话就是为了躲避吧。

公诉方:你打电话的地点就在厂附近,时间刚好是警方在你厂里找你的时间,别人都知道你厂里有事了,你却不知道警方到了你厂里?人在黑夜的街边要想唠家常?难以自圆其说。你的自首也是你女儿和你厂里管理人员知道了你藏身处找上门,在他们的劝说下自首的,我们考虑到这个情况,但你想躲避也是事实。

公诉方:你让保安队长弄掉婴孩有故意教唆杀人的动机。

厂长:我说了吗?

警方出示了从保安队长手机上的录音,录音里有厂长说弄掉孩子的话。

厂长:这是我说的吗?在什么语境下说?断章取义的话也可当定罪的证据?

保安队长也作证道:,是厂长叫我弄掉婴孩的,因为此事重大,我在执行任务时特地录了音。

厂长一听保安队长居然录音他的讲话,怒气冲冲说:你居然偷偷录音?我叫你弄掉婴孩就是叫你去把婴孩扔到河里?你自己做的事不要扯上我。

刘律师作了辩护:保安队长在为自己的行为陈述时说了,他并没杀害婴孩的故意意识,也没有在医院就掐婴该,说明厂长也没有教唆杀人的意思。

保安队长怒视厂长和刘律师说:是你们发我工资差我做事,可不能卸磨杀驴。

刘律师说:厂长是没有叫你把婴孩扔到河里的意思。

保安队长问:那都是我的事?!

刘律师说:你就认账吧。

保安队长吼道:不!盗亦有道,该是怎样就该怎样。

法官法槌一敲,说:被告注意情绪。

保安队长怒视了刘律师和厂长,强忍着心头之恨。

法官又说:请公诉方继续。

公诉方:那么“弄掉”什么意思?弄掉跟扔掉、抱走的意思有很大不同。字义上解释,弄掉有去除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与事情的意思。从保安队长的行为看,他把婴孩往河里扔,也确实是理解了厂长的“去除”意思。

刘律师说:弄掉也可以解释为把婴孩抱走或送给某人,不一定就是要弄死婴孩的去除意思,可以从广义上理解。

公诉方:厂长也承认了他叫保安队长去弄掉婴儿的事实。说明厂长教唆保安队长犯罪事实成立。

刘律师马上反驳说:弄掉婴孩与保安队长把婴孩扔到河里差点淹死婴孩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后者是保安队长失误造成,不是厂长教唆行为。

双方辩护激烈,保安队长要求他重新请律辩护。法官一声槌响,宣布暂停庭审,双方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进一步提供。

半个月后,法院再度开庭,保安队长没能请到律师,厂长方也没有新的证据,法官最后判决:保安队长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有期徒刑10年。厂长犯教唆杀人未遂罪判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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