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也好,我们本来就是要入股嘛,倒也省去自己成立公司了。”
这可与林方政原本的计划相去甚远了,他原本打算村委会自己成立公司,然后投资入股之诚公司,后面壮大后再甩掉之诚,独立出来单干,这样就能有机会将后山的旅游经营全部掌握在自己手中,也学到了更多旅游投资运营的本事,可以往外投资经营,彻底走向市场。
可现在以村委会入股之诚,那公司就还是人家的,除非全部收购他们的股份,不然是没办法赶走人家的。
但政策上已经有规定,合同也已经签订,再不乐意也只能如此了,不可能再跑去跟之诚公司说,让他们放弃之诚公司的招牌,再1起合资设立1个新公司吧。
法律上占了理,人家肯定不会同意的。强行解除合同,也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况且,山塘村开发暂时还得倚仗他们。
“行吧。既然政策是这么规定的,那也只能这样了。这事我跟他们去谈,就以村委会入股他们公司吧。”林方政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