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想告状就能告状的,如果想告状就能告状,那官员一天什么事情都不用做,就在衙门等着接状子了,这不现实。
所以,官府接受百姓诉状是有时间限制的。
要么是逢五逢十,要么是逢三逢八,各地不同。
在这几天衙门打开,允许百姓告状,称为放告。
一般每个月只有几天放告,同时照顾到农业生产,农忙时节不放告。
比如五月、六月、九月、十月,大家都忙着田里的活,不允许告状,节假日也不放告。
所以算下来,一年真正允许老百姓打官司的也就四五十天。
万一碰上刮风下雨下冰雹或者是官员公出、新旧交接,又得减去几天,老百姓真正能打官司的时间也就三十多天。
当然,恶性刑事案件不受放告限制,随时可以告状。
比如,大街上有江洋大盗拿着大刀斧头群殴,又比如某处发现无名尸体,这种事情官府要随时处理。
另外知县、知州拿到状子,收还是不收,是有讲究的。
兄弟分家产,知县不收。
夫妻闹离婚,知县一般也不收。
邻里矛盾,知县还是可能不收。
大多数案子,州县官员是不会收下状纸,也就是说是不予立案的。
因为基层官员的工作压力很大,客观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处理太多的案子。
而老百姓闹到官府的纠纷,绝大多数是民事纠纷,很少有刑事案件。
民事纠纷又集中在两类,第一类是财产纠纷,商品买卖、争夺田地、分割遗产、子嗣过继等等。
第二类是感情矛盾,离婚、通奸、私奔等等。
古代基层官员认为官府不便于硬性介入这些民事纠纷,况且很多事情不道德,很害臊,家丑不可外扬,完全可以找族长,找乡绅来解决。
甚至可以当场劝解,让原被告双方协调出一个解决方法来。
官府就这样把大多数案子推给了社会力量来化解。
当然,还有许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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