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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五三章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一)(1 / 3)

正所谓,人的名,树的影。

刘钰来淮南不是巡查垦荒,而是来查办私盐案的消息,一经传出,和垦荒公司有争执的场商,顿时就慌了。

因为……阜宁也在黄河南边,距离这边并不远。

他们知道刘钰是真敢杀人的,而且会“网罗罪名”去杀人。

虽然那些煮盐的灶户、灶丁还在外面斗争,而这些场商却已经准备投降了。

只要他们投降,剩下的事就好办了。

或者说,剩下的事,至少理论上可以算作“依法办案”了。

也就是说,只要这些场商选择了投降,那么刘钰理论上就可以出动军队了。

这里面的纠葛,就要从大宋建炎二年扒黄河大堤开始,再到朱元璋建立大明建立了严苛的灶户制度,再到商品经济发展这种严苛的人身控制制度撑不住了说起了。

范仲淹修范公堤,不会闲着没事干,在距离大海百余里的地方修。

黄河南迁,海岸线不断东移,这是整个的地理大背景。

然后还需要知道两个背景。

第一:淮南煮盐,不是用海水,而是用淤泥地的盐。靠的是大海海潮上涨,盐润土地,再把土地里的盐用草灰富集,用水溶化再煮。

第二:这些草荡,不是耕地,所有灶户都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这两个背景之下,有些事的出现几乎就是必然的。

明朝前期,控制力还算不错,灶户作为国家的“佃户”,煮盐。

每个灶户都有自己的草场——他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和耕地不一样,这些煮盐地的所有权是归属朝廷的。

海岸线不断东移,能够煮盐的淤土也不断东移,浸润泥滩的海潮,在明朝开国时候使使劲儿能冲到范公堤,而现在除非有风暴潮天灾,否则得多大的劲儿能冲一百多里?

所以,明朝的灶户体制下,不谈什么小生产者是生产力低下之类,只说最基本的东西。

海岸不断东迁,需要一个强力的政府,每隔一段时间考察海岸东迁的情况,然后将灶户也一并东迁,重新划分煮盐的燃料草场。

比如说,甲这个灶户,这几年发现,自己场内的淤土已经没办法煮盐了。而海岸不断东迁,东边也长出来荒草芦苇地了。

要注意,如果这时候,甲这个灶户不经朝廷允许,就去东边煮盐,这叫“私煎”,是私盐,是犯罪。

那么,这就需要一个非常强力的中央政府、以及一个非常强力的基层官僚机构,通过每隔几年一次的统计,由朝廷的核算部门重新划定每一个盐户的迁徙。

所以……所以,这一套东西,是必然要崩的。

大明要是有这样的行政能力,别说一个萨尔浒了,二十场萨尔浒也打得起。

因为没有这样的行政能力,而盐又是国家运转所必须维持的。

这种情况下,商人阶层就会必然出现,由商人组织盐的生产。

换句话说,就是由商人的资本,消灭小盐户小生产制度,虽然生产力上没有革新技术,但调整后的生产关系是可以维系盐的产量的。

由商人的逐利性,战胜了朝廷统计和分配的滞后性。

由此,也就产生了一个“其实不合法、但实际上大家都默认其合法”的特殊群体。

比如说,海岸东移,在朝廷盐户草荡范围之外的一些草场,这里其实比被海岸线甩在身后的原来盐场更适合煮盐。

那么,商人出资,承包这一片草荡,然后他们煮盐生产。

每隔一段时间,朝廷这边考察盐场,需要“升荡”——也就是,将原本非盐户草荡而无主草荡,升格为有煮盐价值、并且课税价值的草荡——的时候,盐商会非常主动的缴税。

因为,如果他们不交税,那么他们就是搞私盐。

而如果他们交了税……要搞私盐,一定不能全搞私盐,那是没事找事作死。必须要有官盐生产许可,至于私下里搞多少私煎,这就叫掺在一起浑水摸鱼,最是难查。

这种事,其实地方官和上面都已经默许了。

因为小盐户太容易破产了,生产能力也真的太低下了,年年有逃亡的,年年还得到处找人来补。

一方面,是天灾。

另一方面,是盐引制导致盐商对这些小户的压榨。

最后就是朝廷的不作为,理论上,朝廷有义务为这些盐户提供生产物资、提供贷款的。但是,万里四十五年的盐引制改革后,实际上连煮盐的盘铁,都是商人在搞……

有些东西,就是这样,一旦开了口子,后续几乎就是崩塌式的溃烂。

这种模式,基本上可以理解为盐引制出现的翻版:

原来的运输模式,是朝廷——一个个小盐商。原来的生产模式,是朝廷——一个个小盐户。

而伴随着盐引制出现的,是朝廷——垄断特权大承包商。商人介入的生产模式,是朝廷——盐业运输销售承包商——生产商——生产商下辖的雇工或者依附他们的原盐户小生产者。

可以理解为朝廷的行政能力的严重退化,也可以理解为朝廷的基层控制力在逐渐瓦解。

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工商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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