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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回-江南第一案-4(1 / 2)

三点半准时开庭。水若山站在被告席上,趁公诉人在念起诉书时,他扫视了一眼坐在旁听席上的人。除了审计局的两位领导、他的家人和他的几个朋友,其他的人他都不认识,那是来自市检察院、法院和市电视台的。

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扬澜湖地区开庭审理的第一件刑事案——介绍贿赂案,上面关注和重视是自然的。谁都想因此大做宣传,表现自己的政绩。这是一种时尚,能在媒体上占到头版头条的位置,就不仅仅是新闻价值那么简单。因而许多单位都想尽办法,无论如何要弄这么一个新闻效应出来。

本案案情简单,起诉书很快念完了。该审判长发问了:

——被告人姓名:水若山

——年龄:34岁

——性别:男性

——文化程度:大专

——职业和职务:湖阳县审计局业务股长

——对公诉人提出的诉讼事实有何解释?

“没有任何解释。”

——那么辩护代理人呢,有什么要问的吗?

方艳站起身,对审判长鞠了个躬,说,“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我有二个问题想请教公诉人,可以吗?”审判长说,可以,尽量简洁一些。

“好的,谢谢审判长。”方艳转向公诉人,“请问公诉人,我的当事人曾说过,他经手的款项往来只是借款,有借条在你们认为的‘行贿人’所在二建公司的财务账上,这笔借款后来也还了,公司财务上有记录。先前我作为辩护代理人查阅你们的案卷时,看到你们对该借条和借款经过的取证记录,但刚才在你们呈交法庭的证据里没说到这一证据,能解释一下吗?”

公诉人说,“我们没有对你说的这一证据取证。因为本案当事人也就是辩护律师所说洪经理,并不是二建公司的员工,他只是挂靠了二建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所以他的行为与二建公司没有直接关系。”

“也就是说,你们没有对二建公司的借条以及还款取证?”

“没有。”公诉人回答。

“但我有,”方艳拿起桌上的借条复印件和还款收据原件,上面有二建公司会计、出纳在上面的签字,并加盖了二建公司的财务章,证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均来自公司财务账”,呈交给庭警,庭警转交给了审判长。

方艳接着说,“我要提请公诉人注意,借条上的借款日期与实际借款人陈小春将借来的款项存入银行的日期相差一天,金额一致,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下午将钱送给陈小春,因为还在牌桌上,所有第二天上午陈小春将此款存入她的储蓄所,这与陈小春在检察院的口供一致,但公诉人有意在回避这一对本案定性十分重要的证据。”

审判长用询问的眼光看了看公诉人,公诉人端坐在那里,从容地取出一份口供笔录,也交由审判长。公诉人说,“这是昨天检察官对此案的其他当事人洪鹏等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和他的会计、出纳都一致肯定,该笔借款是水若山自己的借支,不是行贿的那笔款,日期吻合,只是个巧合。”公诉人说完微笑着将脸转向水若山。

方艳不解,案卷材料半个月前就移送到刑庭,怎么突然冒出了个新的证据,难道?她似乎明白了三个证人为什么一个都不来的真正内因。正在想时,审判长打断了她的思路,说,“辩护代理人,请继续你的第二个问题。”

方艳回过神来,说,“请问公诉人,承建国家拨款单位的建筑安装业务,施工单位是否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必须是企业性质的施工单位?”

“不错,施工单位必须是企业性质的,并且要有一定资质,个人不能承建。”

“也就是说,即使我的当事人有介绍贿赂的嫌疑,也是为单位介绍,而不是为个人介绍的,对不?”

“可以这么理解。”

那好,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为单位介绍贿赂的立案标准是二十万,而不是两万,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行为显著轻微,根本就不足以立案,更不应该提起公诉,对不?

“这个……”公诉人一时哑口了,他们只重点研究了为个人介绍贿赂,但没有仔细看为单位介绍贿赂行为的立案标准。

倒是二位公诉人中的一位女的反应快,拿过话筒说,“众所周知,我们县建筑行业的项目经理都是个人性质的,今天挂靠这家公司,明天挂靠那家公司,名义上是公司承建,实际上是个人行为,包括施工队伍,都是看山取材,临时聘请,没有固定的,法律也要尊重事实和具体民情嘛。”

好一个尊重事实和民情,方艳心里想,挂靠本身就是违法的,把违法的事实作为对案件的定性依据岂不可笑。她正准备反驳,但审判长挥手示意她坐下,这件案子有政府领导出面,有审计领导打点,结果早就定了,何必呈口舌之争,耽误大家宝贵的时间,浪费纳税人的钱呢,他听得都要睡着了。他及时打断对大家都好,他说,庭辩到此结束,请控辩双方作结案陈词,公诉人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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